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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市金都饭店违约不退还租金 谁是它的保护伞?

发布日期:2020/6/10来源: admin
《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的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不用事先说明,只要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则丧失定金。根据定金的分类可以分为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如果是以这种目的订立交付定金的,因承租人最后没由签订租房合同而丧失定金。
二、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刘金超多次向我部反映,2020年514日我到邯郸市金都饭店咨询房屋出租的事情,金都饭店龚经理接待的我,告知我金都饭店C13/24层现在对外出租,并且带我们现场看了一下。我对这个场地还比较满意,龚经理告知,他们的总经理杨雪丽没在邯郸,让我先交了30000元,就把金都饭店C13/14租赁给我,等杨雪丽总经理回来后,商议具体细节。我于2020515日向金都饭店财务缴纳30000元,钱是通过我的朋友范建强微信转账,金都饭店财务向我开具收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如果最终租赁没有达成,我向金都饭店缴纳的30000元可以退还。
2020年518日刘金超去金都饭店和杨雪丽总经理(后简称杨总经理)协商合同事宜时,发现金都饭店C13/14层开始清场装修了,刘金超便找到杨总经理理论此事,杨总经理在没有通知刘金超的情况下又将金都饭店C13/14层租给了其他人,也不给刘金超正面答复,并对刘金超说:那个钱是不会退的,这是金都饭店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作为邯郸市金都饭店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刘金超当时只是为了要回交付的本金,为什么金都饭店不退还呢?
此事的出现不单单给邯郸市金都饭店抹了黑,也给邯郸市增添了不光彩的印象,今后谁还敢来邯郸投资。希望有关部门督促一下此事,不要让某些人和某些单位置身法外。现在是法治社会,伞永远不会大于法的!
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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